本文目录

  1. 中国米虫元宇宙丫es币怎么样
  2. 虚拟人大“火”之后,是品牌营销的新出路吗
  3. 2022年3月王鸿宾的元宇宙共震币和时光机靠谱吗
  4.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中国米虫元宇宙丫es币怎么样

合法。元宇宙为用户提供更加实时、高度自主沉浸和多元化的体验。这一特征使游戏成为其天然载体。而一旦更多生产力进入元宇宙,用户的日常消费均可形成对应的闭环。除了游戏玩家热衷于为游戏角色购买的皮肤和装备,购买家具、汽车等较高的消费在虚拟世界都会成为可能。

1、一些中国游戏厂商及时尚品牌也在做出类似尝试。阿里巴巴云游戏事业部副总经理朱国政认为,虽然游戏普适的共性非常重要,但在元宇宙时代,还应该进一步把中国文化融入产品中,让中国文化润物细无声的体现更有效果。腾讯游戏学堂专家南杉则认为,对于中国游戏业的发展,不仅要关注元宇宙本身,更要关注这中间的每一步路径,“我们要去思考,在探索元宇宙的过程中,中国的游戏企业有没有机会代表中国的行业形象、代表中国整个经济高度、代表中国未来科学技术所处的位置,在每一个步骤中抢到优势的位置。在产业角度来看,这将是更重要的发展”。

2、“元宇宙可能成为下一代互联网”。扎克伯格表示,短期来看,元宇宙将带来游戏、社交和沉浸式内容。长期看,则可能催生一种线上线下一体的新型社会关系。根据业内人士的定义,任何人都可以在元宇宙中拥有一个“网络分身”,并获得身临其境的体验。一旦技术成熟,现实和虚拟世界的物质信息甚至可以互通。比如,你在路边买汉堡,可以用游戏中的虚拟币来支付。你也可以在元宇宙中认识新朋友,逛街试衣服。

3、“进入元宇宙时代,传统的资源概念和生产模式都将被颠覆,在虚拟世界里的经济活动最稀缺的就是生产者的想象力”。中坤集团创始人、北大教育基金会理事黄怒波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元宇宙时代,教育模式也将被颠覆。他以其创办的丹曾文化为例称,“我们的线上课程会使用元宇宙技术让学生在虚拟世界里身临其境。比如,在《世界神话鉴赏》课中,当讲到女娲补天的时候,学生就可以通过元宇宙技术亲身体验女娲补天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每一部教程都可以成为一个增强版的虚拟世界”。

虚拟人大“火”之后,是品牌营销的新出路吗

编辑导语:元宇宙自2021年火到现在,不管是互联网平台方,还是品牌方都有所行动,在元宇宙的概念下,品牌营销有什么新思路,元宇宙营销的新赛道中还会有怎样的新模式?本篇文章为我们分析了元宇宙中的虚拟人,对品牌营销布局虚拟人赛道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讨,一起来看。元宇宙营销系列是Morketing设立的全新内容专题栏目,元宇宙自2021年火到现在,不管是互联网平台方,还是品牌方都有所行动,在虚拟现实中,品牌营销将以何种方式存在?元宇宙营销的新赛道中还有哪些新模式出现?带着这些问题,Morketing尝试探索、分析、解读最新的元宇宙应用,包括NFT数字藏品、虚拟人等创新的品牌营销形式。元宇宙热火朝天,怎么才能叩开在元宇宙中营销的大门呢?目前入局者普遍采用推出“虚拟人”的方式,钟薛高的阿喜、屈成氏的屈晨曦、华硕的天选姬,我们在品牌促销中,不断的看出虚拟人出现,品牌、平台、还有制作方,它们共同发力,角逐虚拟人的营销战场。那么,面对元宇宙的潮流新宠——虚拟人,它在品牌营销上有何魔力?究竟是是“真火”还是“虚火”?从更为深层次思考,布局虚拟人赛道拥挤,未来还有几道门槛跨越?这些都是布局虚拟人的品牌有待思考的问题。一、你真的懂“虚拟人”吗?似乎一夜之间大家都在讨论“虚拟人”的发展,但你真的懂”虚拟人”吗?其实虚拟人是伴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而繁荣的,而元宇宙就是建立在虚拟经济之上。关于虚拟人的定义:一般来说,虚拟人、数字人和虚拟数字人是指CG技术创造的拟人图像。它们被赋予不同的字符设置,并以代码和数据的形式在计算设备上运行。简而言之,就是虚拟人由计算机代码而合成的,存在于二进制的计算机世界中,常常外表与真人酷似,形象更加的数字化、科技感,具备与人沟通的能力。在元宇宙成为大众讨论的焦点之下,数字人、虚拟人、虚拟偶像等概念,正在一定程度上被混淆。Morketing也请教多位元宇宙相关行业人士,他们均认为很多品牌发布的“虚拟偶像”并不是虚拟人,其中很重要一点是虚拟人是能“动起来”的,而很多的虚拟偶像是静态的,“动起来”是基础要求。也有从业者认为,虚拟人要以内容故事为塑造的基础,元宇宙未来的核心是个性数字人,所谓的数字人的背后是以AI为基础,虚拟人和数字人是两个概念,但二者是有关联性的,比如微软小冰是虚拟人也是数字人,她背后也是有AI技术支持的。也就是说,虚拟偶像是在社交媒体P传播层面的,而数字人、虚拟人更多的是聚焦在构建技术壁垒层面的,是这样的一个概念区分。其实虚拟人也并非这几年才出现的,甚至它的诞生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Morketing了解到虚拟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80年代日本经典动画片《超时空要塞》,片中走出的虚拟歌手林明美,还有英国的虚拟主持人MaxHeadroom,当时这两位“虚拟人”就是重要的代表,但是受制于技术限制,它们的呈现和现代意义上的“虚拟人”相差甚远。直到2007年,初音未来的诞生,是虚拟人从小众走向大众的标志。当时的电脑合成技术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于是在2007年8月31日由CryptonFutureMedia以雅马哈的Vocaloid系列语音合成程序为基础开发的音源库,音源数据资料采样于日本声优藤田_。所以,你也可以理解为初音未来是一段虚拟形象的声音,她可以供音乐创作者使用,给音乐创作者带来灵感。同时,初音未来的形象,两个长长的辫子,曼妙的身材也受到很多动漫爱好者的喜欢,他们在初音未来的演唱会上捧场,甚至购买初音未来的周边产品。如果说之前是人们对虚拟人有基础的认识,那么2019年之后,可以说是虚拟人蓬勃发展的时候,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发展,很多科技公司开始了对元宇宙产业的布局,如果元宇宙是对整个现实世界的数字化,那么虚拟人就是个体的数字化,于是虚拟人开始走各个领域。当我们刷短视频的时候,剧情不是由真人演出,而是虚拟人装扮的;当我们在电商网站看直播带货的时候,虚拟人在像我们介绍产品;当我们跟公司同事协同办公的时候,可能发现它是一位虚拟人,这些事情正在发生。二、抢占虚拟人赛道不管是出于内容需求,还是直播带货,亦或者概念炒作、营销,品牌、互联网大厂,或者中小科技企业正在布局虚拟人。根据艾媒咨询的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虚拟人带动产业规模和核心市场规模,分别是1074亿元和62亿元,预计在2025年分别达到6402亿元和480亿元,并且呈现强劲的增长态势。于是,Morketing根据网络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在布局时间点上,我们发现90%的企业都是集中在2021年或者2022年才进入虚拟人领域的,虚拟人的类型多以品牌代言人、虚拟偶像为主。从2019年开始,虚拟人的赛道逐渐变得拥挤起来,我们发现主要有三种类型企业在布局虚拟人,分别是品牌方、互联网平台方、制作公司方。从品牌方来看,有肯德基、屈臣氏、万科、麦当劳、花西子、钟薛高、欧莱雅、奈雪的茶、尚美集团、百信银行等品牌,相继推出虚拟人产品。有的主打品牌代言人,如2019年4月份,肯德基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新上校形象,据悉新形象是由电脑生成的,并非真人模特。肯德基将其命名为“虚拟网红上校”它具有上校经典元素:领结、眼镜盒山羊胡。2019年7月份,屈成氏发布首位虚拟偶像代言人“屈晨曦Wilson”,作为屈臣氏首位虚拟偶像代言人,屈晨曦拥有时下讨喜的“小鲜肉”形象和极具亲和感的性格。她还有一大特色,就是屈成氏并未将虚拟人屈晨曦的形象固定下来,而是由消费者的反馈,进行实时变化。还有,你听说过你的同事是虚拟人吗?20221月17日,万科发布首位数字化员工“崔筱盼“。万科集团董事会主席郁亮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则消息:“祝贺‘崔筱盼’获得了2021年万科总部优秀新人奖,她催办的预付应收/逾期单据核销率达到91.44%。”据悉,今年2月份,崔筱盼入职万科集团财务部,已经工作了十个月。在系统算法的加持下,她的工作效率远高于人类千百倍,在各种应收/逾期提醒及工作异常侦测中大显身手。布局虚拟人领域,科技互联网公司算是一大流派。在Morketing的统计中,华为、腾讯、百度、字节跳动、快手、搜狗、OPPO、科大讯飞都有涉足虚拟人领域。比如,华为在2021年9月份的“全联接大会”上,发布了首个虚拟数字人云笙,云笙是华为基于数字内容生产线,通过AI的自动建模、AI的语音驱动以及AI的渲染加速等技术打造出来的,并且她已经正式加入华为工作了。百度顶上了明星数字人,2021年8月份,百度签约人气明星龚俊代言百度APP;搜狗盯上了女主播虚拟人,发布全球首个AI合成女主播“新小萌”;快手盯上了游戏主播,“红尘”在快手带来直播首秀,吸引300万人观看。除了品牌、互联网公司之外,中小制作公司也是虚拟人领域不可小觑的力量。比如,早在2012年,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发布了虚拟歌手洛天依,她的形象是灰发绿瞳、软萌可爱,由于出厂设定为“15岁外星少女”,如今出落为国内人气最高的虚拟偶像之一。还有最近两年走红的柳夜熙、AYAYI,他们分别由创壹科技和燃麦科技操盘;也有娱乐公司进入虚拟人领域,乐华娱乐发布旗下首个偶像女团A-SOUL;甚至电视台也看中虚拟人在新闻主播上的能力,新华社的小诤、湖南卫视的小漾-Young、安徽广播电视台的小安。三、当虚拟人进入品牌营销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发布虚拟人,虚拟人并不是仅是在发布之后,短暂获取消费者的关注度,而是让虚拟人有长期的影响力,甚至可以走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与之互动,产生品牌营销价值。1.品牌更容易抢占Z世代年轻群体当Z世代的消费者群体异军突起,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Z世代”总人数约为2.6亿,他们逐渐的成为消费中的主力群体,并且他们的消费理念也深刻的影响着消费市场的走向。相比“前辈”,Z世代的消费者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消费思想前卫、喜欢新潮和猎奇的事物,更注重个性化的消费体验,更期待产品的科技感、品质感。因此,我们发现Z世代对于虚拟人接受程度更高,由于虚拟人拥有酷炫的外表,加上独特的IP特性,很多Z世代年轻人更喜欢尝试有虚拟人的品牌产品。2.虚拟人为品牌代言越来越多当虚拟人进入品牌营销环节,越来越多的品牌开始发现了虚拟人的品牌营销价值,将虚拟人打造成虚拟偶像,等同于现实中的明星偶像,让虚拟偶像成为品牌代言人。例如:2021年6月,西子正式对外公布了品牌虚拟形象——“花西子”;2021年8月,钟薛高发布虚拟人阿喜,并宣布阿喜为“钟薛高特邀品鉴官”,随之推出季节限定“杏子奶冰”口味雪糕;2021年9月,美国专业音频品牌Bose宣布超写实数字人AYAYI成为品牌首席消噪体验官,配合两款全新配色的Bose消噪耳塞已在国内推出AYAYI联名礼盒。我们在数据统计中发现,绝不多数的品牌发布虚拟人,都是用户自身品牌形象代言,或者有的品牌采用联名比较有影响力的虚拟人,如荣耀选择柳夜熙进行品牌代言、AYAYI成为天猫超品日的数字主理人、康师傅等多个品牌选择虚拟偶像洛天依进行品牌宣传。3.虚拟人客观上保证品牌安全虚拟人用于品牌营销的另一大优势就是“不翻车的人设”。众所周知,当品牌选择明星进行代言的时候,享受明星人设带来的辐射效应的同时,明星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负面新闻中,很可能将品牌带入负面危机中,代言人“翻车”的事件屡见不鲜。在2021年,娱乐圈多名当红艺人跌落神坛,一夜之间被舆论唾弃,于是我们看到明星代言的品牌,纷纷站出来发出解约声明,就是为了防止其负面事件影响的品牌声誉。相比真人明星,虚拟人就要安全的多了,品牌会按照粉丝的喜好来打造虚拟人,赋予它人物的性格、人设,将虚拟人打造成虚拟偶像,它不会说错话、做错事,它可以24小时不间断的跟粉丝互动,而且随着技术的升级迭代,虚拟人给粉丝的体验会越来越真实。四、摆在虚拟人面前的门槛在元宇宙热潮之下,虚拟人创造达到了新高度,特别是对于品牌来说,仿佛在迷茫的数字营销环境中拿到了一把通向未来之门的钥匙。那么,当下的虚拟人是“真火”还是“虚火”?1.从发布虚拟人到成为品牌IP很难说虚拟人很火,是因为当前有众多品牌、互联网平台、制作公司的进入虚拟人这个赛道中。很多品牌并不懂得如何运作虚拟人IP,往往只是在发布虚拟人的时候获得一波关注度,随后市场关注度衰减,虚拟人业务也就不了了之。粉丝为什么会喜欢明星?因为明星有内容产出、有作品,通过作品可以塑在明星的人设,虚拟人也是一样的,这也是打造有影响力的虚拟人的难点所在,品牌需要赋予虚拟人的IP特征,它的特征是什么?人物性格什么样的?与品牌形象如何做到互补?是需要正在打算入局虚拟人的品牌想清楚的问题。2.虚拟人变现模式单一,且投入巨大面对虚拟人赛道,大家都在发布虚拟人,甚至有网友调侃:“再这么发布下去,观众都快不够用了。”如此之多的虚拟人、虚拟偶像,怎么变现盈利是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市面上很少像初音未来成熟的虚拟偶像,已经形成粉丝群体影响力的,当前的虚拟人,变现模式绝大多数都是品牌代言,还是局限在广告层面,能担任直播带货、内容种草的虚拟人非常的少。赚钱的方式少,但虚拟人的研发投入一点不少,一套完成的虚拟人IP打造需要涉及市场定位、人物设定、人物制作、故事情节创作、拍摄执行、后期制作等各个环节,这些都是巨大的人力、制作成本投入。以柳夜熙为例,她的制作团队创壹科技CEO梁子康对媒体表示,在推出柳夜熙之前的半年多以来研发成本、人员成本、技术成本等投入约在百万元级别。3.虚拟人需要不断跟上技术迭代NFT、虚拟人等项目为什么会在2021火起来,而不是在20年前呢?毫无疑问是科技的发展,虚拟人的制作涉及到计算机图形学、图形渲染、动作捕捉、深度学习、语音合成等多种底层技术,这些技术是无比艰深且复杂的。想要虚拟人越逼真、越智能,甚至能与粉丝进行交互,这背后是有很高的技术门槛的,尤其是现在虚拟人还是出于市场起步阶段,热度被炒起来了,但真正跟上技术步伐的企业,是寥寥无几的。虚拟人真正的发展,一定是在元宇宙畅想成熟落地之时。五、总结总之,Morketing当前看到的是虚拟人、虚拟偶像热潮之下,品牌、互联网平台、制作公司等企业相继进入,特别是在品牌营销侧,虚拟人似乎成为一个新解决方案,但很多品牌并没有掌握虚拟人的IP打造能力,难以形成破圈传播效应,并且前期成本投入巨大,后期变现方式单一。因此,当人们用元宇宙描绘一个美好未来,人人皆可虚拟人,代表品牌的虚拟偶像,在品牌营销侧,能否被消费者、用户接受,还有待市场考验。作者:TobyLu,微信公众号:Morketing

2022年3月王鸿宾的元宇宙共震币和时光机靠谱吗

靠谱。

王鸿宾的元宇宙共震币和时光机靠谱,可以投资。

王鸿宾教授撰写的首本中港发行元宇宙专著《元宇宙的逻辑》于2022年1月发行热销。应广大读者要求,近期王鸿宾教授又一著作《元宇宙学》获中国人文科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元宇宙正在从概念逐步走向现实。面对元宇宙引发的热潮,今年全国两会,元宇宙出现在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中,并建议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二者并行,抓住元宇宙带来的发展机遇,成为两会热词。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布局元宇宙,中国不少城市也提出加快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规划,上海、成都、武汉、合肥等地政府均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积极表态主动抢占元宇宙未来赛道。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日趋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资源。在利益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与日俱增,如淘宝12亿个人数据泄露案件、“暗网”兜售个人信息案件等等,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

基于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刑事救济手段在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典型的案件,对相关罪名所涉及的手段和争议焦点展开讨论。本文对2016年以来,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梳理出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涉及罪名、典型案例及主要争议焦点。一方面为行政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指引,对于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也是向企业机构合规建设提供指引,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11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现在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民、行、刑”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安全防护网。当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以国家公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侵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较于行政、民事立法可以说是走在前列。笔者对近10年来,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犯罪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汇总研究,用数字来展示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犯罪保护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焦点问题进行总结。

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

为刑事司法救济提供制度保障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的演变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以公法保护为主到日益重视私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増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是我国首个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新增第253条之一,首次将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作了修改: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作出区分,对于特殊身份主体,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处理个人信息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年5月,针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我国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保管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将数据安全保障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强调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完善对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责任等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这一法规确立了“国家核心数据”的概念,与“重要数据”“其他数据”形成责任界定,并且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弥补以前立法的缺陷。既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又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完整性。

至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以《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构建中国信息及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

样本情况及数据分析

(一)从2017年开始爆发式增长

本次检索在Alpha数据库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关键词,获取了自2011年至今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共计5624篇裁判文书。以此作为我们本次分析的样本数据,并重点分析自2016年以来,我国个人信息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和趋势。

图表 1涉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数量趋势

通过图表1我们可以看出,侵犯个人信息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2017年,成为了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关键起点。

因为在这一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启了我国涉个人信息刑事保护新时代。因此从2017年开始,案件增幅速度明显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和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避免法的滞后性,紧追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大趋势,坚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决心。

(二)案涉地域以沿海发达城市为主

(本次统计将案件涉及的全部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区均统计为犯罪地,因此犯罪地数据可能大于案件样本总数)

通过对犯罪地统计可以看出,在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案发地所涉省市前五名,有四个省市位于我国南方的沿海城市,并且是经济大省江浙沪以及广东省,而另外一个河南省则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其中有4223件次涉及到江浙沪地区,可以说,江浙沪会成为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前沿阵地。

该项数据更多的反映出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案发概率更高。同时对于该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司法裁判也相较于其他地区走在前列,刑事打击力度也相对较大,司法保护力度也会更有成效。

接下来,其他地区将会借鉴江浙沪粤等地区的工作经验,逐渐追赶上来,掀起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新增长趋势。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手段多样,涉及罪名广泛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多种形式的。

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转卖、转售获得非法利益。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4476件占据了此类案件的决对多数。

随着信息存储的数字化、数据化以及网络化,更多的被告人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不仅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也会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罪等罪名。

另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工具。其目的是利用个人信息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典型的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我们可以看出采用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有560件。特别是在跨境网络电信诈骗过程中,采用非法获取、购买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近年来不断攀升。为此,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说明我国已经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四)个罪趋势及典型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解释》的发布实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2019年达到了峰值,2021年由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结,但是随着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数据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程度上来,未来一段时间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仍会持续在较高的水平,但是新增犯罪数量必然会随着监管的加强而逐渐减少,待两三年内存量犯罪案件查办处理后,该案涉案数量将会回落至常态。

典型案例

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吕某找到“私家侦探”王某,雇佣王某调查自己的丈夫。在五个月里,王某通过跟踪拍照、查询开房记录、定位手机等方式,获取了吕某丈夫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凭借这些信息,王某从吕女士处先后收取酬金共计6.4万元。

2019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经查,王某在此次案发前,就在从事类似的违法活动。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6.4万元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接受个人委托,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给单一委托人、数据未向不特定群体披露的情形,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确认。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接受吕某的委托实施本案行为,并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对于此类“私家侦探”的非法调查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之内。

典型案例

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融信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天下公司)担任业务员。为了拓展贷款业务,其通过QQ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信息79921条,其中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套内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940条;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交易信息588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73244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4149条。通过QQ提供给他人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信息278324条,其中包含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上户日期、车型、车牌号、车架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318条;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37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267580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9389条。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范围进行实质界定。

首先,从保护法益角度出发,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而对外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属于向社会公示范围,并没有违背其本人不予公开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类信息的对外公开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让渡出部分个人权益,概括同意该信息自由流通,保护价值降低。因此,从保护法益角度来讲,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从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来探究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在属性。在公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相当部分仅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它既不同于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又不同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不应认定为刑法规范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诈骗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特别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再冒充公检法向其本人、亲友实施诈骗活动,既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此类案件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加强,严格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监管义务,并且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封堵,该类案件在未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但是鉴于跨境互联网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显现成效。

典型案例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

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此类案件将会持续纳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被普遍认为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新增该法条目的是单独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确认和定性,加强对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样本数据中,共有47件案件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问题。

在对该类犯罪行为定罪定性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法条竞合的问题,即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到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典型案例

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出售公民自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收购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通过“蓝牙工作室”网络招聘成为一名“开卡代理”,其以每张60元的价格让其亲朋好友及他人开通了164张手机卡,后再以每张10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将164张手机卡卖给“蓝牙工作室”“卓越”“撸撸移动联盟”等微信用户,违法所得共计14430元,其中非法获利4590元。王某某所售手机卡之一被用于诈骗被害人翟某所用。案发后,王某某退出非法获利4590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当,本院认为王某某对外提供的手机卡号均系卡主自愿、真实开通,其并没有侵犯到卡主的个人信息,但其将开通的手机卡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某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犯罪

近年来,随着python等计算机语言的快速普及,利用爬虫技术等简单的技术手段便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数据,并且随着个人信息数据的价值不断增加,铤而走险采用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在2017年以后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犯罪方面,以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最为明显。

典型案例

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辨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灭天战神”“远程爆破”等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IP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并存储于其百度云网盘中,后将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

2017年7、8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大伟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公安局的裤子”“教育局”“学生数据”等共享文件,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公安局数据库”及“公安局的裤子”文件共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342条、“教育局”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339条、“学生数据”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2154条。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

如何辨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网络非法获取的信息中有可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手段行为,所以两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而这种竞合是因“一行为侵害数个独立之法益,致触犯数个罪名,同时具有数罪之性质”。也就是说,两罪之间的竞合由于一个犯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所在,是想象竞合关系。

但两罪之间又存在诸多不同点,存在实质性差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构成不同罪名进行处断的依据。如何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性质不同,区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解大伟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共计131653组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规则进行处理;其实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及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15835条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上有所区分,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

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特殊主体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不仅限于公职人员,对于酒店从业人员、互联网运营管理人员等均属于该特殊主体的范畴之内。当前,各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APP的治理是一项急切的工作。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在强监管之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放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届时受到追诉的不仅仅是具体工作人员,整个企业都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在国家机关的数据保护义务方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典型案例

冯某某受贿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

罪名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8月间,冯某某利用担任某法院执行三庭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社会人员曹某请托,违规使用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工作证件等,多次在中国工商银行知春路支行等多家银行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共计300余条,将200余条银行查询结果非法提供给曹某,并因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2018年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即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冯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同时还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滥用职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刑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附加判处罚金刑,但考虑到冯力文身份的特殊性,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出的职权属性,因此以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二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然而,受贿罪重在惩罚被告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滥用职权罪则重在惩处被告人不正当行使职权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两罪虽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性,数罪并罚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我国数据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正处于质变的过程,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元宇宙等依靠数据支撑的产业的持续爆火,各领域围绕个人信息数据争夺的热情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减。因此,我们认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在未来几年内仍然会保持较高的水平。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而言,仍然要持续关注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紧紧跟随这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潮流。

·律师介绍

庞理鹏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合伙人

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

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授权讲师

田浩男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拥有多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验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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