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元宇宙案例分析报告,元宇宙之路究竟走得怎么样了它还有没有发展前景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报告称专用元宇宙设备市场存量2024年将达1亿,这意味着什么
- 《2020-2021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官网是哪个
- 中国元宇宙+赋能实体经济峰会议程安排|元宇宙头榜
-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 元宇宙之路究竟走得怎么样了它还有没有发展前景呢
报告称专用元宇宙设备市场存量2024年将达1亿,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很多人依然比较看好元宇宙这个市场。尽管此前有不少人都对元宇宙“唱衰”,但是仍有很多投资者对此趋之若鹜,乐此不疲。商业巨头扎克伯格由于投资元宇宙,已经狂赔几十亿,但是他仍然非常看好这个市场。
而很多人也看准了这个机会,觉得可以由此打一个漂亮的翻身仗。但是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元宇宙仍然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因为它毕竟是看不见摸不到的,而且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所以如果没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一般人还是尽量不要碰这一块了。
但是这块蛋糕还是成功的吸引了很多人,他们都想在这一概念不太成熟的时候迅速的抢占市场份额,以便再元宇宙一举腾飞的时候分一个盆满钵满。但是这一切都是以它会带来收益为前提的,所以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但是俗话说得好,风险和机遇并存。所以很多人并没有放弃对元宇宙的追逐与探索。根据相关的调查,到了2024年,它的设备整体的市场存量将达到一个亿。这一惊人的数据也侧面反应了,很多人仍然是非常看好这个市场的。
所以才会源源不断的进行投资。但是它今后的发展究竟如何,我们谁都预料不到。所以真的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但是一旦它成功了,带来的利益也是会翻好几翻的。所以当下很多投资者愿意冒这个风险,去博一个未可知的未来。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我们看看就好了,这类东西离我们的生活太遥远了,我们还是踏踏实实,脚踏实地的过好我们的生活吧,不要把太多的精力放在不保险的地方,毕竟我们的试错成本太高了,我们也确实是输不起。
《2020-2021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官网是哪个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2020-2021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官网是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项目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的经营活动,安全可靠。
中国元宇宙+赋能实体经济峰会议程安排|元宇宙头榜
中国元宇宙+赋能实体经济峰会暨中国民协元宇宙工委会员正式发布仪式
5月27日-29日(线上线下结合)
一、背景
中国民协元宇宙工委以元宇宙产业化、产业元宇宙化双轮驱动为使命,将搭建元宇宙产业落地建设与协同创新的赋能平台。
于2021年10月13日批复,10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贺铿揭牌。启动全球第一个元宇宙院士智库,拥有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科协原副主席、国际核能院院士张勤,中国工程院院士李伯虎,中国工程院院士郑健龙,以及外籍院士等近20名院士。
会长为美国医学生物工程院院士、乌克兰国家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讲席教授、院长潘毅,名誉会长有改革四君子黄江南、中国机电一体化协会会长李亚平、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副会长张彦国、北交大中国文化产业研究院执行院长皇甫晓涛等。
发布首个元宇宙产业专家智库拥有专家近百名,联合发布首个元宇宙白皮书,已经完成了5个场景、6个基础设施、20多个场景基地,联合发布了区块链元宇宙数字身份标准、一个生态联盟、一个国家版权基地、近10万人次线上培训,承办了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的元宇宙基础设施与应用研讨班培训,出版5本元宇宙行业著作,全球第一本元宇宙+书籍,得到了包括英伟达、亚马逊、京东、百度、360、中国电信的大力推荐。启动了首个全球数字经济元宇宙高峰论坛、首个元宇宙中国大会等。
二、组织机构
1、指导单位
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2、主办
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
元宇宙共同体:17家机构
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联合主办:当代社会服务研究院数字藏品中心
3、承办
链佳科技、旗点商学院、SXR科技智库、国信公链、华夏知交所、北京眯彩文化、数藏国际、艺术加数科技、数藏二六五、中品创联
4、协办
清博智能、华夏双创研究院、论坛网HXLTTV、元宇宙头榜
5、特别支持
国信中数投资、东方汇富投资、元宇宙融媒
三、议程
1、5.27日(周五)
14::00-15:00
主会场
主持人:刘媛副秘书长
第一项:黄江南(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名誉会长)致辞
第二项:潘毅(中民协元宇宙工委会长)致辞
第三项:黄运成(中国证监会原司长)致辞
第四项:邢春晓清华大学信息技术研究院副院长致辞
第五项:徐亭(中民协元宇宙工委联席会长)工作报告
第六项:徐亭(中民协元宇宙工委联席会长)宣读新进会员名单
第七项:吴高斌(中民协元宇宙工委秘书长)宣布元宇宙全国案例
第八项:主持人宣布各地活动议程及相关负责人
2、北京(产业:乔琦副会长、高泽龙联席秘书长)
3、深圳(产融:吴高斌秘书长、刘媛副秘书长、韩蔚干事)
4、杭州(技术应用:王东常务副会长、余颜浠联席秘书长)
5、重庆(生态治理:郑杰副秘书长)分论坛
15:00-17:30
北京产业专场
负责人:乔琦副会长、高泽龙秘书长
主持人:乔琦副会长、高泽龙秘书长
第一项:元宇宙学
皇甫晓涛北交大中国文化产业研究院院长、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名誉会长
第二项:元宇宙交叉视域发展
沈阳清华大学元宇宙文化实验室主任、中民协元宇宙工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常务副会长级高级专家
第三项:元宇宙十大场景
马天诣民生证券研究院元宇宙首席分析师、中民协元宇宙工委首席分析师
第四项:元宇宙概述
刘涛全国勘查设计大师
第五项:虚拟人在银行的应用
田丰商汤智能产业研究院院长
第六项:元宇宙在视频行业应用:全“心”赋能全“新”体验
王东宇会畅通讯首席技术官
第七项:数字孪生在智慧城市的应用实践
郑伟钿佳都科技数字孪生产品线首席技术官
第八项:数字化转型与元宇宙
冯丙强东方国信副总裁、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两化融合委员会首席专家
第九项:版权与元宇宙
宣宏量全国版权运营中心主任
2、5.28日(周六)
14:00-17:30
深圳产融专场
负责人:吴高斌秘书长刘媛副秘书长、韩蔚干事
主持人:刘媛副秘书长
领导发言:李亚平中国机电一体化协会会长、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名誉会长
第一项:元宇宙投融资不需要虚火需要赋能实体经济
杨金才欧洲科学院院士、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第一书记、中民协元宇宙工委会长级高级专家
第二项:元宇宙与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
张洪生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执行院长,文化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央网信办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首席专家
第三项:元宇宙文化产业投资趋势
金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第四项元宇宙与新零售的投资机会与挑战
孟祥普京东元宇宙筹建人
第五项:元宇宙产教融合投发展趋势
廖文健廖文剑,蓝源资本创始人及董事局主席、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常务副会长
第六项:元宇宙产业金发展逻辑
周志伟投资者关系总监
第七项:元宇宙SPAC实战
贺文中国科协科技创新体系研究所执行所长、前海梧桐创新金融首席执行官
第八项:文旅元宇宙的投资与挑战
王东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常务副会长、旗点商学院院长
第九项:云网融合与元宇宙
尧一尧深国大数据总裁
第十项:《数字设计与元宇宙文旅》
侯壮山水比德助理总裁、数字科技总院副院长
第十一项:数字藏品合规流通生态
邓鹏飞华夏知交所总裁
第十二项:元宇宙+合规探讨
肖飒大成律所
3、5.29日(周日)
14:00-17:30
杭州技术专场
负责人:王东副会长余颜浠联席秘书长
主持人:余颜浠
领导发言:徐亭会长中民协元宇宙工委联席会长
第一项:艺术元宇宙
丁方人大文艺复兴研究院院长、意大利卡拉拉美术学院院士、中民协元宇宙工委会长级高级专家
第二项:区块链与元宇宙
李鸣 IEEE计算机协会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中民协元宇宙工委会长级高级专家
第三项:BSN支撑元宇宙
谭敏 BSN联盟秘书长
第四项:增强现实与混合现实在元宇宙领域应用
王一夫国家超算天津中心渲染平台主任、天津大学硕导
第五项:元宇宙与智能产业
胡显刚子弥实验室副主任
第六项:大数据与元宇宙
戴柄祥国家大数据重点工程实验室主任助理、研究员
第七项:元宇宙思维
孟虹中央美院信息中心主任
第八项:如何在元宇宙里开会?
杨星新浪VR总裁
第九项:隐私安全与元宇宙
邓伟平微众银行区块链战略负责人
第十项:语义智能赋予虚拟人“有趣的灵魂”
林松涛拓尔思副总裁
第十一项:元宇宙研究室
郎清平清博智能总裁
第十二项:乡村振兴元宇宙
王丽云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
4、5.30日(周一)
14:00-17:30
重庆生态专场
负责人:郑杰副秘书长
领导发言:张彦国名誉会长
第一项:汽车元宇宙技术探索
徐匡一俄罗斯工程院外籍院士
第二项:贸易元宇宙
叶军中国自贸区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
第三项:元宇宙生态建设
宋志光同济大学教授、ARKDELPHI元宇宙实验室主任
第四项:工业元宇宙
孟毅海尔衣联网研究院院长
第五项:构建国家主权元宇宙基础设施
罗飞国信公链
第六项:元宇宙时代数字版权的发展机遇
郝汉深圳市前海智慧版权研究院院长
第七项:数字藏品基本逻辑
蔡恒进武汉大学教授
第八项:金融元宇宙
赵永新河北金融学院教授、保定元宇宙协会创会会长
第九项:元宇宙虚拟人
李祖希清博智能研究院院长
第十项:数字藏品合规流通生态
邓鹏飞华夏知交所总裁
六、拟邀嘉宾
1、贺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2、张勤全国政协常务、中国科协原副主席、中国核能院院士
3、李伯虎两院院士、亚洲仿真学第一人
4、郑健龙两院院士
5、黄运生中国政监会原司局长
6、黄江南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名誉会长、改革四君子之一、著名投资家
7、潘毅中民协元宇宙工委会长、中科大理工大学筹备学院院长
8、李雨航联合国数字安全联盟理事长兼首席科学家、国际云安全联盟CSA大中华区主席兼研究院院长
9、邢春晓清华大学信息研究院副院长、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学术委员会主任
10、杨天举泛华集团总裁、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城市建设与基础设施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设计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工程担保专家委员会会长
11、朱嘉明改革四君子之一、著名经济学家
12、张彦国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名誉会长、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副会长
13、陈少峰中民协元宇宙工委高级顾问、北大文产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14、丁方中国人民大学文艺复兴研究院院长、意大利卡拉拉美术学院院士
15、皇甫晓涛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名誉会长、北交大中国文化产业研究院院长
16、杨天举法国欧洲科学艺术与人文学院院士、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
17、李鸣 IEEE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主席、区块链首席专家
18、沈阳清湖大学新闻传媒学院元宇宙实验室主任、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19、张洪生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执行院长
20、刘涛全国勘探设计大师
21、李肃和君集团总裁
22、李大学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常务副会长、磁云数字创始人董事长、京东集团终身技术顾问
23、王东中民协元宇宙工委常务副会长、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数字经济分会副会长、旗点商学院院长
24、廖文剑蓝源资本创始人、董事局主席
25、马天诣民生证券研究院元宇宙首席分析师、中国元宇宙分析第一人
26、田丰商汤智能产业研究院院长
27、谭敏 BSN秘书长
28、孟毅海尔衣联网研究院院长
29、乔琦百城市长公益论坛理事会理事长
30、郝汉前海智慧版权研究院院长
31、尧一尧深国大数据总裁
32、张峰格力信息总裁
33、佳都科技
34、会畅通讯
35、二六三
36、国脉科技
37、光库科技
......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日趋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资源。在利益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与日俱增,如淘宝12亿个人数据泄露案件、“暗网”兜售个人信息案件等等,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
基于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刑事救济手段在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典型的案件,对相关罪名所涉及的手段和争议焦点展开讨论。本文对2016年以来,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梳理出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涉及罪名、典型案例及主要争议焦点。一方面为行政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指引,对于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也是向企业机构合规建设提供指引,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11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现在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民、行、刑”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安全防护网。当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以国家公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侵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较于行政、民事立法可以说是走在前列。笔者对近10年来,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犯罪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汇总研究,用数字来展示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犯罪保护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焦点问题进行总结。
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
为刑事司法救济提供制度保障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的演变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以公法保护为主到日益重视私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増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是我国首个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新增第253条之一,首次将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作了修改: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作出区分,对于特殊身份主体,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处理个人信息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年5月,针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我国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保管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将数据安全保障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强调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完善对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责任等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这一法规确立了“国家核心数据”的概念,与“重要数据”“其他数据”形成责任界定,并且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弥补以前立法的缺陷。既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又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完整性。
至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以《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构建中国信息及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
样本情况及数据分析
(一)从2017年开始爆发式增长
本次检索在Alpha数据库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关键词,获取了自2011年至今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共计5624篇裁判文书。以此作为我们本次分析的样本数据,并重点分析自2016年以来,我国个人信息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和趋势。
图表 1涉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数量趋势
通过图表1我们可以看出,侵犯个人信息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2017年,成为了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关键起点。
因为在这一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启了我国涉个人信息刑事保护新时代。因此从2017年开始,案件增幅速度明显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和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避免法的滞后性,紧追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大趋势,坚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决心。
(二)案涉地域以沿海发达城市为主
(本次统计将案件涉及的全部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区均统计为犯罪地,因此犯罪地数据可能大于案件样本总数)
通过对犯罪地统计可以看出,在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案发地所涉省市前五名,有四个省市位于我国南方的沿海城市,并且是经济大省江浙沪以及广东省,而另外一个河南省则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其中有4223件次涉及到江浙沪地区,可以说,江浙沪会成为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前沿阵地。
该项数据更多的反映出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案发概率更高。同时对于该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司法裁判也相较于其他地区走在前列,刑事打击力度也相对较大,司法保护力度也会更有成效。
接下来,其他地区将会借鉴江浙沪粤等地区的工作经验,逐渐追赶上来,掀起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新增长趋势。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手段多样,涉及罪名广泛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多种形式的。
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转卖、转售获得非法利益。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4476件占据了此类案件的决对多数。
随着信息存储的数字化、数据化以及网络化,更多的被告人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不仅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也会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罪等罪名。
另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工具。其目的是利用个人信息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典型的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我们可以看出采用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有560件。特别是在跨境网络电信诈骗过程中,采用非法获取、购买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近年来不断攀升。为此,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说明我国已经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四)个罪趋势及典型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解释》的发布实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2019年达到了峰值,2021年由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结,但是随着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数据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程度上来,未来一段时间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仍会持续在较高的水平,但是新增犯罪数量必然会随着监管的加强而逐渐减少,待两三年内存量犯罪案件查办处理后,该案涉案数量将会回落至常态。
典型案例
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吕某找到“私家侦探”王某,雇佣王某调查自己的丈夫。在五个月里,王某通过跟踪拍照、查询开房记录、定位手机等方式,获取了吕某丈夫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凭借这些信息,王某从吕女士处先后收取酬金共计6.4万元。
2019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经查,王某在此次案发前,就在从事类似的违法活动。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6.4万元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接受个人委托,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给单一委托人、数据未向不特定群体披露的情形,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确认。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接受吕某的委托实施本案行为,并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对于此类“私家侦探”的非法调查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之内。
典型案例
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融信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天下公司)担任业务员。为了拓展贷款业务,其通过QQ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信息79921条,其中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套内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940条;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交易信息588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73244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4149条。通过QQ提供给他人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信息278324条,其中包含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上户日期、车型、车牌号、车架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318条;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37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267580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9389条。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范围进行实质界定。
首先,从保护法益角度出发,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而对外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属于向社会公示范围,并没有违背其本人不予公开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类信息的对外公开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让渡出部分个人权益,概括同意该信息自由流通,保护价值降低。因此,从保护法益角度来讲,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从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来探究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在属性。在公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相当部分仅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它既不同于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又不同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不应认定为刑法规范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诈骗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特别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再冒充公检法向其本人、亲友实施诈骗活动,既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此类案件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加强,严格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监管义务,并且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封堵,该类案件在未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但是鉴于跨境互联网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显现成效。
典型案例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
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此类案件将会持续纳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被普遍认为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新增该法条目的是单独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确认和定性,加强对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样本数据中,共有47件案件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问题。
在对该类犯罪行为定罪定性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法条竞合的问题,即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到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典型案例
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出售公民自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收购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通过“蓝牙工作室”网络招聘成为一名“开卡代理”,其以每张60元的价格让其亲朋好友及他人开通了164张手机卡,后再以每张10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将164张手机卡卖给“蓝牙工作室”“卓越”“撸撸移动联盟”等微信用户,违法所得共计14430元,其中非法获利4590元。王某某所售手机卡之一被用于诈骗被害人翟某所用。案发后,王某某退出非法获利4590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当,本院认为王某某对外提供的手机卡号均系卡主自愿、真实开通,其并没有侵犯到卡主的个人信息,但其将开通的手机卡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某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犯罪
近年来,随着python等计算机语言的快速普及,利用爬虫技术等简单的技术手段便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数据,并且随着个人信息数据的价值不断增加,铤而走险采用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在2017年以后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犯罪方面,以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最为明显。
典型案例
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辨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灭天战神”“远程爆破”等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IP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并存储于其百度云网盘中,后将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
2017年7、8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大伟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公安局的裤子”“教育局”“学生数据”等共享文件,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公安局数据库”及“公安局的裤子”文件共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342条、“教育局”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339条、“学生数据”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2154条。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
如何辨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网络非法获取的信息中有可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手段行为,所以两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而这种竞合是因“一行为侵害数个独立之法益,致触犯数个罪名,同时具有数罪之性质”。也就是说,两罪之间的竞合由于一个犯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所在,是想象竞合关系。
但两罪之间又存在诸多不同点,存在实质性差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构成不同罪名进行处断的依据。如何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性质不同,区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解大伟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共计131653组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规则进行处理;其实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及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15835条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上有所区分,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
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特殊主体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不仅限于公职人员,对于酒店从业人员、互联网运营管理人员等均属于该特殊主体的范畴之内。当前,各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APP的治理是一项急切的工作。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在强监管之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放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届时受到追诉的不仅仅是具体工作人员,整个企业都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在国家机关的数据保护义务方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典型案例
冯某某受贿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
罪名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8月间,冯某某利用担任某法院执行三庭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社会人员曹某请托,违规使用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工作证件等,多次在中国工商银行知春路支行等多家银行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共计300余条,将200余条银行查询结果非法提供给曹某,并因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2018年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即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冯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同时还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滥用职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刑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附加判处罚金刑,但考虑到冯力文身份的特殊性,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出的职权属性,因此以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二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然而,受贿罪重在惩罚被告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滥用职权罪则重在惩处被告人不正当行使职权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两罪虽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性,数罪并罚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我国数据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正处于质变的过程,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元宇宙等依靠数据支撑的产业的持续爆火,各领域围绕个人信息数据争夺的热情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减。因此,我们认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在未来几年内仍然会保持较高的水平。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而言,仍然要持续关注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紧紧跟随这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潮流。
·律师介绍
庞理鹏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合伙人
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
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授权讲师
田浩男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拥有多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验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元宇宙之路究竟走得怎么样了它还有没有发展前景呢
元宇宙之路今年走的其实还算是比较顺畅的,毕竟这个概念从兴起到存活的时间已经快超过一年,这个概念其实还是不一定会具备相应前景的,毕竟从各家公司的态度以及投资失败的案例就可以得知。
一、元宇宙之路走得还是比较顺利的
尽管目前我们可以发现不少的投资界大佬已经在元宇宙这个概念亏了不少钱,但是我们依然要说元宇宙之路走的还是比较顺畅的,从概念的热度来看,从今年年初开始这个概念就一直不断反复出现在投资人眼前,更多的投资大佬直接就把钱投入其中。从目前新生事物的存活周期来看,这个概念已经兴起了最少差不多一年的时间,这也就意味着该行业的红利期马上就要来临。
二、但是元宇宙不一定有前景
尽管刚才我们已经说过了,元宇宙之路走的还是比较顺畅的,但是元宇宙不一定就具备相应的发展前景,我们目前已经可以看到脸书在元宇宙这一板块已经亏了很多钱,同时不少的人更是因为投资而让自己的美元活生生变成了废纸,这也就意味着元宇宙里面的投资风险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而且也没有什么相应的前景。再加上目前的经济形势是比较困难的,这一新生事物未必就能够熬过前期而走向辉煌,这也是我们必须警惕的一个现实。
三、我们要警惕这一新产业
尽管很多人都愿意相信凡事都具备双面性,但是元宇宙所带来的风险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目前不少媒体以及机构关于该概念的介绍是很多的,同时大家也都愿意在这一个概念起步的同时进行初步投资。但在这种投资心理的驱动之下,我们更加的注意到,我们必须严格把控自己的投资心理。随着元宇宙产业逐渐发展起来,而且越来越多的骗子也擅长利用这一个概念进行骗钱,我们普通人更要警惕这一新产业的出现。
关于元宇宙案例分析报告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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